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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自然资规〔2024〕4号
2025-08-21

标题: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008207460/2025-00294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 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8月21日 文 号: 琼自然资规〔2024〕4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21日 主题词: 时效性: 有效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 4 年 5 月 28 日

海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 自然资源部 关于 印发<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 的通知 》(自然资规〔 202 3 〕 7 号),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 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 建设用地范围 内,由 市、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二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 当 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 农民 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 当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并 纳入所在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

(二)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

(三)成片开发期限和年度实施计划;

(四)依据国土空间 详细 规划确定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的公益性用地比例;

(五)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

益评估。

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具体 范围,应进行勘测定界。该范围 包括需依法征收的土地,也可以包括 已征收的土地,统筹安排存量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每个成片开发方案可以包含 位于一个详细规划范围内的一个或 多个地块,也可以包含位于多个详细规划范围内的多个地块,不同成片开发方案的范围不得相互重叠。具体 范围界线 在 100 平方米以内的误差,视为符合 成片开发方案。成片 开发期限 一般不超过 5 年。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在年度实施计划中明确。

五、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的公益性用地指《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 202 3 〕 234 号)中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特殊用地、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包括成片开发范围内按照规划已建成以及需要新建设的公益性项目用地。

六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的公益性用地和非公益性用地面积根据该区域已批准实施的 详细规划 确定,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 40%(不含 产业园区)。

在 一个详细规划 范围内,分批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可以按照整个 详细规划 范围核定公益性用地比例,也可以 对每个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内的公益性用地比例进行核定。详细规划 已编制但尚未批准实施的,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审核,认为 确有必要的,可按照已编制的 详细规划 确定。

结合 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 、边境地区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路综合服务 配套项目等特定选址 需求,零星布局的城镇 建设 用地项目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建设要求;编制成片开发方案时 公益性用地比例 确实难以达到 40% 的,可以根据项目实际 和详细规划 确定 公益性用地比例。

七 、 市、县、自治县 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 或者 市、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具体组织编制工作。土地征收 成 片开发方案编制 时,应当通过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 方式,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社会公众和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 其成员或相关利害关系人 的 意见;并 通过网络、报纸等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征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的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

八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编制完成后 应 当 经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 申请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202 0 年 11 月 5 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前,成片开发 方案中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已与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或三分之二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已领取补偿费的,可 以 直接 申请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九 、 市、县、自治县 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 或者 市、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园区管理机构 应 当先 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 经 当地 人民政府审核 同意后,再 按程序 报 送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审核。报送审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 市、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的关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的请示(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的勘测定界图、 当地 国土空间 总体 规划图、 详细规划 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三) 市、县、自治县 听取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的证明 材料;

(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纳入 当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材料;

(六) 法律法规等规定 的其他材料。

十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受理 市、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后,应 当 在 1 0 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方面专家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 合法性、 必要性进行论证。

论证结论作为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审核,认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符合规定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十 一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经批准 后,市、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应 当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范围、时序组织实施。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实施的,可以按照规定调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涉及地块变化的,按原报批程序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地块;涉及开发期限和年度实施计划的,调整方案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备案。方案调整后公益性用地比例应当符合规定,已实施征收的地块不得调出。

十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片开发方案:

(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自 2024 年起,市县批而未供 土地处置 按照自然资源部的考核要求,连续两年未完成省级统筹分解下达的处置目标,且申请成片开发方案当年度的批而未供任务基数为全省平均水平 2 倍(不含)以上的;或者闲置土地 处置 按照自然资源部的考核要求,连续两年未完成省级统筹分解下达的处置目标,且申请成片开发方案当年度的闲置土地面积为全省平均水平 2 倍(不含)以上的;

(三)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

(四)已批准实施的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五) 存在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未履行相关程序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 三 、 市、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 及其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 农业农村 、 旅文 等职能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监管。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要将成片开发方 案 的 实施情况纳入监督管理,结合卫星影像、在线终端、实地抽查等手段,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实施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预警、通报、督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 照 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 四 、 国家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本细则 自 2024 年 5 月 28 日 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海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琼自然资规〔 2021 〕 6 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办公室 2024 年 5 月 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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